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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援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依法筹集的社会专项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遇难人员的丧葬费和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说到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你了解多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救援基金是一个新制度。该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其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无法按照强制性交通保险制度和要求获得赔偿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救援基金及时获得救助或适当的赔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根据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强制性保险业务缴纳的营业税额给予财政补贴;
(三)未按照规定为交强险人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罚款;
(四)救济基金利息;
(五)救援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负责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追回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应当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遇难者的个人伤亡丧葬费和部分或全部救助费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不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程序
垫付抢救费用:
救援基金有必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援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援资金管理机构。救济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垫付款通知书,并收到医疗机构关于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的垫付款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符合垫付要求的,救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不得因未能支付抢救费用而延误治疗。”
预付丧葬费:
救助资金有必要预付葬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应当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处置尸体的通知》和他/她的身份证明书,向救援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预付款的书面申请。救济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葬费预付款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符合预付款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预付丧葬费;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